勞工安全衛生法(以下簡稱本法)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:「雇主對防止機械、器具、設備等引起之危害,應有符合標準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」,同條第三項規定:「前二項必要之設備及措施等標準,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」,壓力容器屬於設備之一,其必要之標準自得據以定之,復依本法第八條第五項規定:「第一項所稱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之種類、應具之容量與其實施檢查之程序、項目、標準及檢查合格許可有效使用期限等事項之規則,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」,另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規定,壓力容器已明定為本法第八條所稱「具有危險性之設備」,爰配合上開立法授權訂定本標準。





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