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VA 中華壓力容器協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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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自中華民國100年01月01日至101年12月31日期間,委託中華鍋爐協會、中華壓力容器協會、中華民國工業安全衛生協會等三家非營利法人,辦理危險性機械及設備代行檢查業務。

主  旨:公告本會自中華民國一○○年一月一日至一○一年十二月卅一日期間,委託中華鍋爐協會、中華壓力容器協會、中華民國工業安全衛生協會等三家非營利法人,辦理危險性機械及設備代行檢查業務。

 

依  據:

一、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八條及勞動檢查法第十七條。

二、行政程序法第十六條。

公告事項:本會委託之代行檢查機構名稱、代行檢查種類、檢查項目及責任轄區詳如附表。

主 任 委 員 王如玄 公假
政務副主任委員 潘世偉 代行

資料來源 http://gazette.nat.gov.tw/EG_FileManager/eguploadpub/eg016248/ch08/type3/gov71/num37/Eg.htm